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六)决字[2025]第099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在“壹号娱乐”的赌博软件上玩一个叫做“PG电子”的赌博游戏,以消消乐的方式参与赌博,每次赌博的金额在100元至500元之间,输赢上不封顶。2025年5月3日吴*在赌博软件上玩“PG电子”赌博游戏以400元本金赢了501元后连本带利提现至其名下一张卡号为622203191300135259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随后该卡于2025年5月3日5时57分收到受害人殷佳豪转账901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核实,该笔资金为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赌博网站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