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402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文×因被侵害人赵××通过微信语音辱骂他,遂在本县洣水大道××酒店门口与赵××发生争执。争执中,违法行为人文×突然手持手机击打赵××面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文×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笔录;3.证人证言;4.衡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