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039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毛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明因任X亮经常让其介绍工作,于是通过境外“纸飞机”聊天软件找到提供银行账户为赌博集团结算赌资的上线(身份不详),得知提供银行账户结算赌资可获取报酬后,王X明在明知提供银行账户可会被赌博集团结算赌资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任X亮提供银行账户,后任X亮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以及冯X、魏X(未到案)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给王X明,王X明将上述三人的银行账户卡号使用“纸飞机”聊天软件转发给上线。2025年6月18日,上线告知王X明,冯X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转入36800元钱资金,后冯X名下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0901806040668334)收入被害人朱X欣转入的36800元被骗资金,王X明与任X亮、冯X三人碰面后,由王X明按照上线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告知给任X亮,并教任X亮如何操作将冯X卡内的资金使用支付宝转走10000元,因冯X的银行账户限额,王X明通过找到朋友借到26800元钱后,转到任X亮的支付宝账户内,再由任X亮把资金转到上线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内,该笔资金由冯X从银行将剩余的非法资金取现24700元钱给王X明用于还款。 2025年6月19日,魏选的银行账户入账疑似非法资金26800元,王X明与任X亮、魏X一起约在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湾湖附近的麻将馆内碰面,随后王**按照“纸飞机”聊天软件的上线要求下,将支付宝账户告知给任X亮,由任X亮使用魏X的手机操作转账,王X明收到资金后,按照上线的要求,将该笔资金转入指定支付宝账户。在整个违法过程中,王X明主动通过网上联系境外赌博集团,并收集冯X、魏X等人银行卡提供给境外人员,指导任X亮收取违法资金,并将收到的资金通过其转到境外赌博集团。在该案中起到关键作用。
  以上事实有王X明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任X亮、冯X的陈述;提取笔录及违法人员手机聊天记录截图;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明细;涉案银行卡反诈平台止付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王**主动投案如实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线索,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巴陵农商行缴纳罚款叁万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