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决字[2025]第073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公坪镇顺溪铺村委*******。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彭X建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XX小区一马路边上趁车主钥匙未拔盗窃了一辆黑色两轮女士电动车,并以400元价格卖至舞水路花鸟市场一个修车店; 2025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建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XX新村门口一马路边上趁车主钥匙未拔盗窃一辆红色两轮女士电动车,并以400元价格卖至鹤城区四桥靠高路口桥头处一车辆修理店; 2025年6月29日下午13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彭X建伙同彭X在怀化市鹤城区XX医院门口的公共厕所男卫生间内以“注射”的方式吸食少量毒品海洛因(经尿检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