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来)决字[2025]第071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官庄*******,现住醴陵市官庄镇阳坑*******。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杨×在醴陵市×大道与×路路口与受害人文×发生交通事故,并发生口角,后杨**×朝文×的脖子位置掐了两下,导致文×受伤。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病历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