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614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潘赞某、潘某、龙某、易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一区“一区茶楼”,利用扑克牌以 “升级”的方式进行单注30元起的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潘某、潘某某、龙某某、易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查禁赌博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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