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096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安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凌晨0时许,肖XX、李X、李X与吴XX、吴XX等人在娄星区人文后街XX烧烤店酒后闹事,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吴XX在劝架的过程中,李X用手殴打了吴XX的脸部一拳,随后吴XX用手殴打了李X的头部一拳,紧接着肖XX冲出抓住吴XX,吴XX又用手殴打了肖XX的头部几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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