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16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X辉于2024年10月31日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又在2025年2月份至4月份,违法行为人罗X辉多次发送骚扰信息给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的受害人罗X贤,在受害人罗X贤将其手机号码拉黑屏蔽之后,违法行为人罗X辉在小红书上等APP上联系他人发送骚扰信息给受害人罗X贤,严重干扰罗X贤的正常生活。2025年6月30日,违法行为人罗X辉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陈述、发送的手机信息及截图、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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