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719号
被处罚人冯**,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潭*******,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石潭*******。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2时许,刘xx在xx工作时因阻拦冯xx驾驶电动车进入小区时双方发生口角,后冯xx女儿林xx从xx物业处到门岗处与刘xx交涉。在双方交涉时又发生口角,随即冯xx为帮女儿林xx出头,动手将刘xx推倒在地并踢了刘xx一脚,后冯xx被其女儿林xx劝架拉开,在被女儿拉开后冯xx骑电动车离开现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冯xx在近六个月内无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图像侦查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冯**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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