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北)决字[2025]第1518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4时,聂XX窜至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XX村XX片XX组15号汪XX家中,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盗窃60元现金和1台红色老年手机。2025年6月30日聂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1、聂X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汪XX的证言;3、证人赵XX的证言;4、视频监控截图;5、搜查笔录;6、扣押物品决定书与扣押清单;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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