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邵阳*******。
现查明:2025年2月,犯罪嫌疑人范××为获得 “国家扶贫专项资金”,其在手机下载“魅信”、“智慧民生”APP,APP工作人员称想要获得专项扶贫资金,需出借银行卡给外勤老师包装银行流水, 2025年2月17日犯罪嫌疑人范××在明知他人转入其银行卡中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 仍出借其名下卡号为6230×××590的邵阳农村商业银行卡给他人过账23000元,收到资金后,又分两次取现10000元, 并凑齐23000元后将钱存入至对方指定账户,存钱期间为了成功存入,采用欺骗性手段欺骗银行工作人员,2025年2月17日,受害人曲××被诈骗,其中23000元系转入嫌疑人范××卡号为6230×××590农商银行卡内。因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赔情节,2025年5月23日经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为实现罚当其错,避免不刑不罚,现给予范××相应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银行流水、案件朔源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03月2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5年5月23日经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因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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