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大)决字[2025]第0134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娄星区石井镇双林*******。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晚上,成X与成X两人在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XX村的村民微信群内发生口角,成X在微信群内对成X进行辱骂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6月30日凌晨1时许,成X为报复成X在微信群内骂他的行为,与多名男子一起来到XX村成X家楼下,并在成X家楼下对成岳进行辱骂、威胁,后经劝阻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词、现场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