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禁)决字[2025]第1586号
被处罚人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封*自2014年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11月28日,封*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邵东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5年6月9日22时许,封*伙同“峰子”、谭十二在邵东市港龙V酒店一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吸食了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封*吸食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谭十二吸食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2025年6月30日,封*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邵东市公安局抓获,经对封*的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经认定,封*现已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吸毒人员谭十二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毛发检测报告书、毛发检测相片,吸毒成瘾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封*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