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红)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与违法行为人封××系上下楼邻居,2025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封××在路过2楼肖××家时,发现肖××家门朝外打开,随后用脚关闭肖××的房门,随后肖××冲上楼与封××争吵,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肖××用手打了封××,将其左眼眶打肿、鼻子打出血,封××用右手提着的菜往肖××头上甩了几下,造成肖××两侧太阳穴肿起,一颗牙齿松动,嘴角出血。经民警多次调解,双方就调解情况不能达成一致。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肖××对自己殴打他人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封××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肖××的询问笔录、物证书证、病历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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