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联)决字[2025]第0462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违法人员李x居住在衡阳市xx房内。自2024年下半年,违法人员李x与楼上xx住户因噪音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向对方家门口多次丢弃生活垃圾,公安机关再三告知其不要进行丢弃垃圾的行为。但是违法人员李x不听劝阻仍以楼上住户发出噪音影响其生活为由继续向对方住户门口丢弃生活垃圾,于2025年06月14日、2025年6月15日、2025年6月16日向xx住户丢弃生活垃圾,于2025年6月29日中午11时许,在楼上xx住户门口丢弃生活垃圾,在墙上涂写辱骂话语,晚上19时许,丢弃生活垃圾。于2025年6月30日0时许,在楼上xx住户门口倾倒食用油和洗洁精。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陈x的询问笔录;违法人员李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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