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治)决字[2025]第0747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康XX因家庭矛盾,其亲属报警后,康XX在明知系警察出警和处警,仍然对正在出警和处警的警察言语辱骂,并用脚踢警察,经警察劝阻,仍旧未停止自己对警察的言语辱骂,其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康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