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635号

  被处罚人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某日凌晨2时许,在湘潭市岳塘区步行街后街XX家烧烤店,姬X在明知替来他明系临时管制物质的情况下,从“矮子”手中接过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进行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姬*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