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圳)决字[2025]第1641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圳上*******,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
  现查明:2025年1月28日下午14时许,龚×平带着其弟弟、妹妹等人到大军岭村龚氏坟山祭拜其过世的父亲,在明知新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新化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情况下,心存侥幸,野外用火,导致山林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达15.0282公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地第四项,违法行为人龚**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