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62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柏加*******,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柏加*******。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廖××和董××在株洲市荷塘区恒大御景湾的壹壹壹号超市内,在超市老板手上用人民币兑换游戏币,利用“老虎机”参与电游赌博,违法行为人廖××购买了60元的游戏币,单次投注金额为4元到5元不等,输了60元,违法行为人董××购买了110元的游戏币,单次投注金额为4元到50元不等,赢了2000元。违法行为人廖××和董××对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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