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不决字[2025]第0104号
违法行为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白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白石*******。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廖**和董**在株洲市荷塘区恒大御景湾的**超市内,在超市老板手上用人民币兑换游戏币,利用“老虎机”参与电游赌博,违法行为人廖**购买了60元的游戏币,单次投注金额为4元到5元不等,输了60元,违法行为人董**购买了110元的游戏币,单次投注金额为4元到50元不等,赢了2000元。违法行为人廖**和董**对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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