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28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合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上午11时许至下午3时许,刘XX在临澧县安福街道XX路自己经营的茶馆内,聚集吴XX、高XX、丁XX等十余人,利用麻将机,采用打红中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刘XX为参赌人员提供吃饭、喝水、借换现金等服务,并以每桌200元的标准从中抽头渔利。当场扣押刘XX用于为参赌人员提供参赌资金、抽头渔利所得等违法资金9431元。另查明,2014年12月3日,刘XX曾因赌博的行为被临澧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5月9日,刘XX曾因开设赌场罪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事实有刘XX、吴XX、高XX、丁XX等人的陈述材料,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并追缴违法资金9431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