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156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文艺*******。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窜至开福区XX旅馆内(具体房号不记得)与王XX(身份待查)用电子烟烟杆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 同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树木岭城规站附近马路边用电子烟烟杆吸食含有替来他明(临时管制清单物质)成分的电子烟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尿样检测结果,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