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不决字[2025]第0231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洋际*******,现住:郴州市安仁县洋际*******。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因没有钱吃饭,在路过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盖码饭店时,到店内取餐前台上盗窃一份价值22.83元的辣椒炒肉拼西红柿炒鸡蛋饭和一份价值16.38元的辣椒炒肉拼酸豆角肉末饭,盗窃价值共计39.21元钱。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周××的询问笔录、监控截图、外卖订单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