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楠)决字[2025]第013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1月16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斌与受害人江X全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晓X乡洗果场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刘X斌使用拳头殴打了江代全的头部,造成江X全左额软组织挫伤,随后江X全到县人民医院检测,经检测为头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户籍证明;5、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双方系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且违法行为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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