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资兴市鲤鱼江建筑*******。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4时许,胡**来到资兴市东江街道江北工业园釿斧家具厂二楼陈继东办公室找邹聪、陈继东讨要债务,发生口角。胡**要求邹聪一起去市金融办处理债务问题,遭到邹聪拒绝后,胡**用手臂勒住邹聪的脖子往办公室外拖行,在拖行至楼梯间时,赶上来的陈继东为了制止胡**,用一根木棍(镇纸)打在了胡**的右边眉毛处,后胡**用手打在了陈继东的左面部。随后邹聪在公司员工的劝阻下摆脱了胡**的控制,和胡**互相用脚踢打、推搡,接着胡**拿起窗台上面的一个陶瓷花盆砸在了邹聪头上,导致邹聪头部受伤流血。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现场监控、伤势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