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隆**,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雅酉*******,现住吉首市花垣县雅酉*******。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晚向X闺和违法为人隆X英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25年5月10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芝和儿子张X瑜因此事找到房东向X凤,要求其解决,恰好隆X英经过并听到后,和刘X芝及张X瑜发生冲突,随后因担心张X瑜对隆X英进行殴打,向X凤和刘X芝将其推出去后,刘X芝和隆X英两人开始互殴,互相扯对方的头发,并且用手抓对方的脸及手臂,刘X芝用椅子砸了隆X英的大腿,房东向X凤将双方劝开,随后刘X芝给其姐刘X林打电话叫其过来,过了约一二十分钟,刘X林到场,因隆X英一直在骂人,刘X林对其进行言语制止,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刘X林抓住隆X英的手臂,刘X芝再次对隆**进行殴打。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隆X英的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隆**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