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0906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桂*******,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桂*******。
现查明:2025年6月份,蒋××在自己的抖音号(抖音账号:11××632,抖音昵称:百汇门窗)中开直播以言语的方式辱骂张××(抖音昵称:洋洋爱唱歌),并威胁张××及家人的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张×梅的询问笔录、直播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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