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危)决字[2025]第1517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4年11月份以来,浏阳市XX出口花炮厂股东邱XX在明知危险物质“亮珠”依法只能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不得通过道路运输情况下,仍多次找浏阳市X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熊XX购买“亮珠”用于其企业烟花生产,并指示浏阳市XX出口花炮厂员工翁XX多次驾驶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到浏阳市X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将“亮珠”运输至浏阳市XX出口花炮厂。2025年6月30日,邱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邱XX的陈述和申辩;2、熊XX、翁XX的证言;3、微信支付记录;4、到案经过;5、邱XX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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