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望)决字[2025]第0830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梅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梅桥*******。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20时许,左×驾车搭乘张××至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茶楼附近路边,张××在此与潘×发生矛盾,后张××至左×车辆中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伤潘×,潘×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民警在对左×的湘C×××××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左×车尾箱内还藏有砍刀一把,精钢刀身,已开刃,刀刃长约50厘米,刀柄长约25厘米,为管制器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582058025401账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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