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南)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南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李**因飙车被临武县交警一中队将其摩托车扣押在临武县南强镇邓家村停车场中。2025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李**与刘范波、李铭涛、陈博答四人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武县南强镇邓家村翻墙进入停车场,找到李**被扣押摩托车后4人合力将摩托车从围墙处抬出,随后刘范波、李**、李铭涛、陈博四人驾车离开。
  以上事实有李××、刘××、李××等违法人员的供述与辩解;李××的辨认笔录;临武县交警一中队的处罚凭证;被到摩托车照片;刘××、李××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