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公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
现查明:2024年5月26日,彭XX在路上骂人,彭XX认为彭XX是在骂自己,就让彭XX不要骂人,双方因此争吵起来,彭XX用扁担将彭XX的额头上部、左手手臂、腰部打伤。双方因此事2024年6月18日进行了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达成协议,由彭XX支付彭XX医药费一万二千元,并补偿彭XX误工费、后期疗理费两万元,医药费一次性付清,剩余两万元2024年农历8月15日之前付一万元,2024年腊月30日之前付一万元,彭XX仅支付了医药费一万二千元,剩余两万元未支付,2025年5月30日19时左右,彭XX因为彭XX未支付剩余两万元的事情和彭XX去年腊月起鱼时毁坏田埂的事情到彭XX家讨要说法,彭XX夫妻认为是彭XX先堵了自己的水沟,拒绝给钱,并且田埂不是自己毁坏,也拒绝修田埂,之后彭XX与彭XX夫妻吵了起来,彭XX推搡了彭XX几下,并打了彭XX背部一拳,周XX(彭**妻子)见自己丈夫被打就打了彭XX手臂一拳。彭XX至今未履行协议,并拒绝再履行协议。
以上事实有彭XX的陈述和申辩;同案周XX、彭XX的陈述;证人罗XX、张XX、周XX、彭XX、彭XX的陈述;调解协议书;彭XX受伤照片;监控资料;彭XX病例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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