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1160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地址:湖南湘江新区天顶*******,法定代表人:曾***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凌晨,彭XX(女,13岁)入住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酒店XX房,并于当天离开。XX酒店当日无此人的住宿登记和上传记录,此房当日开户订单记录为张XX(另案逮捕),XX酒店存在不按规定登记和上传住宿旅客信息,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强制报备制度、“五个必须”、“六个应当”,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问题,违反了《未成年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事实有开户订单记录;违法单位法人陈述;开房人(犯罪嫌疑人)在另案中的供述,被害人(未成人)的陈述;酒店照片;法人指认开房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