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108号

  被处罚人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洪家镇司家河村1*******,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长房*******。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司×军在长沙市开福区前进小学,因其儿子司×喆与同学程×轩发生矛盾,司×军踢了程×轩左肩两脚,之后又打了程×轩左肩一拳,经鉴定,程锦轩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司**的陈述,受害人程锦轩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图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司**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司**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