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炉)决字[2025]第1640号
被处罚人GI***,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越南,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
现查明:2017年,新化县炉观镇XX溪村对门铺1组015号伍X阳在云南务工时认识了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妇女GI***,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便同居在一起了,之后,伍X阳就带着GI***回了新化县炉观镇XX溪村对门铺1组015号家中居住至今,GI***无居留手续,伍X阳容留GI***非法居留在其家中8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护照等等证据证实。
GI***系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GI***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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