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姜)不决字[2025]第0065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上午7时许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宇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张**与李波、李瑞清、周永芝因土地归属产生纠纷,李瑞清驾驶铲车损毁湘潭市雨湖区宇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金属材料,为防止其公司财产近一步损失,当事人张**使用钳子将李瑞清驾驶铲车油管剪断,过程中周永芝阻拦当事人张**,张**为保护公司财产将周永芝推开,致使周永芝左侧胸口部分淤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陈述、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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