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晃)决字[2025]第0128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4月26日9时许,在晃州镇农贸市场垃圾站附近,陈x莲路过农贸市场垃圾站附近时,听到陈x国骂自己,陈x莲走至陈x国跟前,用扇巴掌的方式打了陈x国面部一巴掌。随后陈x国使用竹棍击打陈x莲的左侧腹部、与左手大臂内侧。随后双方争抢竹棍,致陈x国倒地。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1.陈x国的陈述;2.陈x莲的陈述;3.现场材料;4.监控材料;5.伤情材料;6.走访材料;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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