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仙岳*******。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11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廖××和董××在株洲市荷塘区恒大御景湾的×××超市内,从超市老板手上用人民币兑换游戏币,利用“老虎机”参与电游赌博,该台“老虎机”系违法行为人文××于2024年11月份摆放至恒大御景湾的×××超市内,当时文××和商店老板达成的协议是每个月支付400元场地费给商店老板,但是文××几天后因为病情严重便没有再管理此台“老虎机”,并没有违法获利。违法行为人文××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