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不决字[2025]第0204号
违法行为人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大鲸*******,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陡岭*******。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02时26分,违法人程×在长沙市开福区国庆新村一片×栋×单元门口的一辆电动车上,盗取美团外卖箱一个、黑色充电宝一个、绿色荧光外套一个、蓝色防晒衣一件、灰色头盔一个。违法人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违法经过,将盗窃所得物品归还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程×的陈述 2.受害人材料 3.指认照片 4.到案经过 5.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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