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松)不决字[2025]第0034号
违法行为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松江*******,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松江*******。
现查明2024年阴历12月的某天上午,违法人袁**因家中缺少木材做棺材,看到附近有棵长得好的柏树,虽然知道是同村李绍菊家种植的,但由于其已长期在外,误以为主家已不要了,遂产生盗取树木用于自家做棺材的想法,其从家中带了一把手工锯子在未经他人的同意下私自将同村村民李绍菊家的一颗柏树砍倒在地,锯成多段后放在原地,想等树木干后搬回家使用,后被主家发现报警,构成盗窃未遂。该柏树经物价局鉴定价值550元。后双方调解以1万元赔偿达成和解。1.违法人的供述;2.受害人陈述;3.同村一村民询问材料;3.物价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供述;2.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1.违法人袁广基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将柏树砍倒在地未拖走至自己家中就被发现,依法构成盗窃未遂;2.违法人袁广基与受害人自行协商,主动赔偿受害人柏树的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3.违法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