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9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东湖*******,现住耒阳市金星居委会*******。
现查明:肖×松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20年4月13日因携带管制刀具、发信息干扰李×春正常生活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5年6月30日16时许,肖×松发信息、打电话多次骚扰辱骂李×春,并到李×春位于华龙社区的家中找李×春,李×春妻子告知李育春不在家,肖×松仍在李×春家附近徘徊等李×春。肖×松的行为已严重干扰李×春生活。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相关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