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白水*******,现住桂阳县老荆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10时许,违法人员陈X驾驶摩托车在桂阳县XXXX桂阳县XXXX路段为了逃避交警检查,从人行道逆行至桂阳县XXXX区门口,加速想逃离时将前来拦截的辅警张XX撞到。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张X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