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危)决字[2025]第1516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3月份以来,何xx在明知冷x系为他人从中介绍购买引线用于非法生产烟花产品的情况下,仍甘冒风险驾驶湘xxxxxx黑色广本越野车多次运送引线,从上栗县桐木镇途径sxxx、gxxx道路后运送至浏阳市大瑶镇xx村交付于冷x,从中获利8000余元。如:1、2025年3月上旬一天, 何xx驾驶本人湘xxxxxx黑色广本越野车运送2件引线,从上栗县桐木镇途径sxxx、gxxx道路后运送至浏阳市大瑶镇xxx村路旁交付于冷浪,事后收取冷x货款2100元;2、2025年4月上旬一天,何xx驾驶本人湘xxxxxx黑色广本越野车运送4件引线,从上栗县桐木镇途径sxxx、gxxxx道路后运送至浏阳市大瑶镇xx村路旁交付于冷x,事后收取冷x货款2000余元;3、2025年4月底一天,何xx驾驶本人湘xxxxxx黑色广本越野车运送8件引线,从上栗县桐木镇途径sxxx、gxxx后运送至浏阳市大瑶镇xx村路旁交付于冷x,事后收取冷x货款4000余元。何xx于2025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何xx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冷x、王x的陈述;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及地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