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梅)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金*******。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22时许,罗××酒后到湘潭县易俗河镇××南路的××会所棋牌室玩5元的娱乐麻将,因不满同桌人员罗××中途离场,对罗××谩骂,罗××还嘴后,罗××不顾棋牌室管理人员阻拦,执意追逐罗××并对采取罗××抓扯头发、砸麻将子的方式实施伤害(未造成后果)。罗××以其衣服受损为由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告知罗××先行回家醒酒,第二天接受调查,不得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主张自己的诉求。2025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罗××以其在中特会所衣服破损的事未处理为由,采取扑倒麻将子的方式,阻止三桌在玩娱乐麻将的老年人在中特会所棋牌室娱乐休闲,时长不足三分钟。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罗××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罗××的陈述,被害人黄×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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