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广)决字[2025]第026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零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在衡阳市雁峰区xxxx物业管理停车区见一辆银白色铃木牌女士摩托车,长时间停放在此处,遂将该摩托车盗走据为己用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唐XX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照片;4、现场指认照片;5、户籍资料;6、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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