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4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九公*******,现住湖南省邵阳县九公*******。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下午15时,刘×在电诈人员以刷贷款流水不够为名,刘×在明知可能对方提供资金为诈骗资金的情况下,刘×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电诈人员进行“跑分”,一共进行五笔转账,总共转账1430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流水转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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