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洣)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洣水*******。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4时许,在衡东县中医院住院部医生办公室内,违法行为人宋×荣与其妹妹宋×兰,因对医院医生处置其姨妈胡×云病情的方式不满,与医生李×杰、保安文×明发生争执。宋×荣在争执中打到李×杰脸部一下,打了文×明一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宋×荣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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