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宋)决字[2025]第0560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枣市*******,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钟××在株洲市荷塘区×××公寓楼××3房间上厕所时,在受害人黄×的衣柜里面找寻卫生纸,发现其包里有一沓现金,因四周无人、无监控,违法行为人钟××遂心生贪念,将该现金偷走,经钟××清点为1200元整。钟××在随后几天里将偷来的钱用于日常的吃喝,直至被发现时已被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2024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天元公安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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