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旅)决字[2025]第012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X球于2025年6月18日在南岳区金沙路游客服务中心跟客缠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肖X球于2023年8月11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2023年9月30日,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17日,2024年5月1日,2024年6月2日,2024年6月6日,2024年9月12日,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2月8日,2025年1月1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共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1次。违法行为人肖X球对其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XX的陈述与申辩、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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