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梨)决字[2025]第013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4月,谭X平告知谭X海需要找人办理电话卡,但无人开车的情况下,需要谭X海要帮助其实施非法活动开车,并许诺给其300元一天支付报酬,违法行为人潭X海出于图财的目的,在明知他人收取买卖电话卡将可能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答应谭X平为其实施电话卡买卖活动那个提供交通运输便利;期间,谭X平要谭X海帮助其再多联系人开卡,谭X海便答应,并要罗X成帮助谭X平寻找人办理电话卡。谭X海在2025年4月为谭X平等人联系组织罗X香、罗X荣、及外号X子的人员在怀化市鹤城区XX营业厅谭书平办理电话,期间谭X海获利1500元。谭X海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交通运输和通讯帮助,造成受害人叶X华遭受欺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谭×海的陈述和辩解;2、同案人罗×成、关联人罗×香、罗×荣的陈述;3、辨认笔录;4、涉案案件资料等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