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159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山门*******,现住湖南省洞口县山门*******。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尹X龙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XX大学西门外人行道。看到受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一台白色雅迪电动车(2025年3月花1999元购买,价格鉴定暂未作出)没有拔走钥匙,趁四周无人之际,将王某的白色雅迪电动车偷走据为已有。2025年6月30日,违法行为人尹X龙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追回所盗的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天网视频监控及截图、购买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追回的电动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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